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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科會112年11月06日科會綜字第1120074179B號函辧理。
二、旨揭第四點修正重點以,研究人力之各級專任人力月支酬金不得低於該會規定最低金額:
專科級:新臺幣(以下同) 二萬九千五百元。
學士級:三萬五千二百元。
碩士級(含)以上:四萬零二百元。
三、依前開國科會來函,已獲該會核定補助執行中之計畫,應確實依自訂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自113年1月1日起,約用各級之專任人員不得低於該會規定最低金額,所需經費請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含管理費)內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