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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為利本校人員瞭解勤休新制特置專頁,以供參閱。


相關法規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本校相關規定

本校公務人員勤休相關規定,詳見113年1月8日政人字第1120042158號函

  • 本校公務人員辦公時數連同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當月加班超過20小時,需依本校員工加班管制要點第6點規定專案簽請校長核准,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 如有下列情形,需另案專簽辦理,俾及時於事由發生起1個月內函報教育部。
  1.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 14 小時(不得連續超過 3 日)。
  2.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
  • 請各單位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

本校員工加班管制要點第七點有關非適用勞基法人員敘獎,

查教育部113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13054A號函,加班係以給予補休假及加班費為原則,平時考核獎勵為例外。

且以平時考核獎勵給予加班補償須符合下列要件:

因業務需要致於補休期限(2年)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應結算加班費為優先(須由加班人舉證曾依限申請補休,並留存主管否准事證)。

因經費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且無法結算加班費之加班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