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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3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33911號等6函辦理(如附件)。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