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3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33911號等6函辦理(如附件)。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教育部函以,關於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請各機關協助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並請填寫具結書,請查照轉知所屬,
2025-04-08 人四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