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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陸港澳相關資訊

  赴陸港澳注意事項

一、重申本校赴陸管制對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務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應於赴陸前

       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一)依職務職等填送「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

                縣(市)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或「簡任第十職等及警

      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務必於出發當日前7個工作

      日之前送達人事室(第2組)續辦。

(二)另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將變更行程之上開

      申請表送至人事室(第2組)完成變更申請作業。

(三)另本校各單位倘有邀請教育部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赴陸參與會議或活動時,請併同必要佐證資料影本(行程表

     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活動性質之文件,如邀請函),循行政程序函知教育部,以利教育部依限至「公務人員赴

     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本校112年8月14日政人字第1120024679號函)

(四)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處新臺幣2萬至10萬以下罰鍰

二、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兼任行政職務教

       研人員及公務人員應於出境日三週前填具因公赴港澳申請單及檢附相關資料(含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

       式等),並於出境三週前送達人事室(第2組),俾依限函報大陸委員會。

     (本校113年9月30日政人字第1130029084號函)

三、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之旅行。

       如確有赴陸港澳需求,應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陸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人事室(第2組)留存,以利必要時及時提供協助。

     (本校113年7月8日政人字第1130022201號及同年9月30日政人字第1130029084號函)

四、相關態樣及宣導,請參考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