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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假日赴港澳
[包含轉機及不入
境轉機(過境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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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事由赴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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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任行政職務教研人員
-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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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日三週前,填具「因公赴港澳(含過境
及轉乘)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含行程、
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送
達人事室,俾依限函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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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赴港澳,未會
見或連繫特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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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日一週前,將單位主管簽章之「非因
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送達人事
室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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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如有會見或
連繫特定身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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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任行政職務
教研人員
-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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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簡任
第12職等(含)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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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日五週前,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
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表」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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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簡任
第11職等(含)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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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日二週前,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
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表」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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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港澳臨時會見或
連繫未經事前通報
之特定身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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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任行政職務
教研人員
-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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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臺三日內,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赴香
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送達人事室,俾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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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陸港澳地區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之旅行。如確有需求,各類人員不論平日、假日均依請假規定
辦妥請假手續(請併同上傳核定申請表或通報表)。並於行前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後影送人
事室留存。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為(一)港澳官方人士。
(二)港澳民意代表。(三)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
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四)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 赴陸港澳相關規定公告於人事室網頁/專區服務/差勤管理/一、赴陸港澳相關資訊項下。
相關申請表公告於人事室網頁/表格下載/教研人員/訓練、進修、出國、研究、講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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