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一、退休
1130816教育部函轉銓敘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令釋。
1130319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教育部書函轉銓敘部書函以,配合軍公教員工待遇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檢送「113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
1121225教育部函以,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部95年6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50072395C號令等4則解釋令業經該部廢止,另併同停止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相關解釋函68則,均自107年7月1日廢止生效(停止適用)。
1121005教育部書函以,有關銓敘部修正「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到職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檢核參考」。
1120717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
1111208 教育部書函轉銓敘部函以,銓敘部111年11月24日部退一字第11155118891號令暨其附表影本及「廢止(停止適用)銓敘部相關解釋一覽表」。
1111013 教育部書函轉銓敘部函以,補充說明有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控管程序。
1110429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校師、專任運動教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於111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特殊原因。
1110421 已退休教職員、公務人員所領月退休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1100517教育部書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一案。
1100226退職政務人員自110年起因優惠存款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 依說明辦理相關案件。
1100106 教育部函送國立大專校院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實務作業常見錯誤一覽表。
110 01 01 日以後退職之政務人員「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報送流程圖。。
1091224 支領月退休(職)金之人員所領取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110年起因優惠存款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
1091218 支(兼)領月退休金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認定及請領退休給與之權利問答一覽表。
1091208 「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2點規定。
1091124 退休公教人員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不合依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
1091113 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教職員 退休年資須連同併計已領取公提離職儲金本息及勞工退休金之年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行政法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所稱「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其內涵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
二、撫卹、撫慰
1130319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1120511 教育部函復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所詢公立學校教職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間點疑義。
1120317 教育部函以,檢送新修正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申請一次退休金餘額及延長給卹案件相關書表各1份。
1110927 教育部書函轉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亡故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工作時,應協助遺族取得病歷資料,以提升撫卹申請程序對遺族之友善。
1110421 已退休教職員、公務人員遺族所領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1100127 教育部函,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及函轉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令。(關於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前述規定)
1090921 遺屬年金領受遺族赴大陸地區居住時 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
1090831 釋字第七四八號修正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1120613教育部書函轉銓敘部書函以,為配合內政部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政策,各服務機關於受理退休(職)公(政)務人員遺族遺屬金及在職公務人員撫卹金等案件之遺族範圍確認等作業,遺族可提供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替代紙本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