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港澳相關資訊 |
||||
赴陸港澳注意事項 |
||||
一、赴中國大陸地區(本校114年9月5日政人字第1140025999號函;赴港澳請參考第二點): (一)本校赴陸管制對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研人員及公務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 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10個工作日前,依職務職等將申請表及佐證資料, 送達人事室(第2組): 1.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陸前或行程變更前將相關資料送至人事室 (第2組)完成變更申請。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含)以下赴陸管制對象,請於赴陸10個工作日前將申請表及佐證資料送達人 事室。 3.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含)以上赴陸管制對象,至遲應於赴陸5個工作日前將「核定後之申請表」 送達人事室,必要時請單位指派專人親送,俟移民署許可後再行赴陸。若申請逾期移民署申請系統不予 受理,或未獲許可而仍赴陸者,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處新臺幣2萬至10萬以下罰鍰。 (二)本校各單位倘有邀請教育部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赴陸參與會議或活動時,請詳參本校114年7月11日政人字第 1140021646號函辦理。 二、赴港澳地區(本校114年10月3日政人字第1140031706號函): 受管制對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研人員及公務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請依事由性質填具相關表件,並於時 效內送達人事室(第2組)辦理: (一)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請填具因公赴港澳申請單及檢附相關資料(含行程、 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於出境日三週前送達人事室,俾依限函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稱陸委會)。 (二)非因公赴港澳,未會見或連繫特定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請於出境一週前將單位主管簽章之通報表送達 人事室存參。 (三)赴港澳如有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應依職務職等於下列期限前,將已簽 章且具關防之通報表送達人事室,由人事室協助通報陸委會: 1.(相當)簡任第12職等(含)以上兼任行政職務教研人員及公務人員於出境日五週前。 2.(相當)簡任第11職等(含)以下兼任行政職務教研人員及公務人員於出境日二週前。 (四)於港澳臨時會見或連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三日內,將已簽章且具關防之通報表送達人事室, 由人事室協助通報陸委會。 三、陸港澳地區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之旅行。如確有需求,各類人員不論平日、假日均依請假規 定辦妥請假手續(請併同上傳核定申請表或通報表)。並於行前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後影 送人事室留存。 四、教師倘有需請假之情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學校加強校內差勤管理規範之宣導,以維護教學秩序與教師權益; 另請各校強化落實對教師赴陸相關法規之宣導。爾後倘發生類此違法赴陸案件且經查證屬實,將列入國立大專校院績效型 補助款行政缺失扣減之重要參據。(本校114年7月11日政人字第1140022383號函)。 |
||||